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对保健食品功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3]174号)
根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卫生部确定为国家第一批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省内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等情况以及省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项收费的成本测算、价格认证(川价认证[2003]31号),现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保健食品功能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愿委托并谁委托谁付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
三、收取保健食品功能检测费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