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沪房地资物[2003]2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物业管理处。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居住物业管理小区经理(负责人)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和实施意见》(沪委府办[2003]第3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区经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小区经理],是指取得《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小区经理)》[以下简称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委派,负责实施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小区经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居住物业管理小区经理责任制。
小区经理对所任职的居住物业管理小区负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 (小区经理的任职条件)
担任小区经理的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二)取得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居住物业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与物业管理企业订有聘用合同;
(五)通过执业注册。
第五条 (小区经理的主要职责)
小区经理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落实人员做好小区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订小区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