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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

  委托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的,委托人一般应当将该项目地籍修测业务一并委托。
  (二)合同备案
  调查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原件);
  2、委托合同(复印件);
  3、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完成备案并将有关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成果备案、确认
  调查机构应当在完成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和地籍修测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成果备案、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地籍测量报告书(四份);
  2、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四份);
  3、地籍测绘工作图(一套);
  4、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数据库文档、经修测的数字化地籍图、地籍测量报告书数据库文档、变更地籍的电子图DWG文件和楼盘表MDB文件等数字化调查成果。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确认、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进行核验,对地籍修测成果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字化成果等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核验和审查合格的,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备案证明、地籍修测确认证明、加盖成果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加盖确认章的地籍测量报告书和加盖房屋成果专用章的地籍图。
  (四)成果提交
  调查机构取得成果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及地籍修测确认证明后向委托人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备案证明、加盖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和加盖成果专用章的地籍图。
  (五)其他有关事项
  经预测的商品房项目,实测时变更建筑设计或变更共有部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和依据。调查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中将变更建筑设计或者变更共有部位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影响予以揭示。
  六、市、区县成果管理部门的分工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地籍变更测量、地籍修测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属A级、准A调查机构从业范围的,由市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成果确认手续;属B级、准B级、C级和准C级调查机构从业范围的,由项目所在地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成果确认手续。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的调查委托合同备案,调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成果管理部门或者市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或者实测成果由受理合同备案的成果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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