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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

  1、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四份);
  2、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数据库文档、变更地籍的电子图DWG文件和楼盘表MDB文件等数字化成果。
  该用地范围内房屋应当拆除且已拆除的,调查机构还应当提交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并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的数字化成果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核验合格的,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和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备案章(以下简称成果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
  (四)提交成果
  调查机构应当在取得成果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加盖成果备案章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成果因建筑设计、共有部位分摊等原因变更,调查机构申请重新备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未经登记备案的;
  2、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已经登记备案但未预售的;
  3、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已经登记备案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所有预购人同意变更证明文件的。
  重新登记备案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备案成果并收回所有已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备案报告原件。
  五、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和地籍测绘
  (一)项目委托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权人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建筑面积实测的,应当与相应资格的调查机构签订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委托合同,并向调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表(复印件);
  3、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屋竣工平面图、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原件);
  4、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5、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7、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原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复印件);
  9、车位批准文件(复印件);
  10、地籍图(原件一套)
  11、调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预测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及相关资料。该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应当拆除且已经拆除的,调查机构还应当提交房屋灭失的证明文件。
  提供复印件的,调查机构应当核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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