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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

  (三)成果提交
  调查机构应当在成果管理部门确认调查成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确认证明、加盖确认章的勘测报告和加盖成果专用章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三、地籍修测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成果管理部门进行地籍修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应当向相应资格的调查机构出具调查委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中大面积地籍修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经市成果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查机构完成调查后应当向成果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1、地籍修测报告书、土地利用现状报告书;
  2、修测的地籍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图;
  3、符合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数字化调查成果。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有关数字化调查成果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数据库或者预变更数据库。
  四、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
  (一)项目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与相应资格调查机构签订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委托合同,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记载土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表(复印件);
  3、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总平面图、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原件);
  5、房屋共有部位使用说明(原件);
  6、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地籍图(一套);
  8、调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调查机构收取上述资料复印件的,应当核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二)合同备案
  调查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委托合同(复印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将有关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向调查机构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基础数据。
  (三)成果备案
  调查机构应当在完成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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