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
(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测绘体制的改革,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房屋土地调查的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一)项目登记
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规划批文及选址图,涉及河道和规划道路的,还应当提供河道蓝线和规划道路资料(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征地等资料(原件);
5、相关坐标数据;
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征询图(地籍图原件);
7、有关土地权属状况等调查资料(原件)。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通知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单位,并将上述资料移转调查机构。
调查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委托合同后,可以向成果管理部门获取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权属状况、地籍变更丘号等基础数据。
(二)成果确认
调查机构一般应当在签订调查委托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成果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四份);
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图(一份);
3、符合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数字化调查成果,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电子图、勘测报告数据库文档、变更地籍的电子图DWG文件和楼盘表MDB文件等;
4、盖章确认的集体土地队界、地类等调查资料(原件);
5、内、外业测绘资料及其他测绘原始数据等;
6、成果管理部门移转的有关资料。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确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数字化成果进入预变更数据库。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向调查机构出具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确认证明(以下简称确认证明)、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确认章(以下简称确认章)的勘测报告和加盖房屋土地调查成果专用章(以下简称成果专用章)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