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认真编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对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省级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的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省级技术中心对照《评价指标》,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认真编写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蚕或委托评估机构依据《评价指标》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做出评价。
(四)省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视为不合格。最低标准由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凡被撤销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放弃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