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立项和管理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技术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批。企业对照省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第十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组织全省省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负责国家级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开发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六)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
(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八)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