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获吉林省优秀新产品奖人员;
(5)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全国技能竞赛获奖者。
4、高级工人技师。
5、公派或自费出国的具有学士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上述人才,被我市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录用、聘用,可凭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组织人事部门调转通知或本单位录用、聘用合同、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在我市落户的上述人才到基层参加经济建设时可保留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放宽国有大型企业职工及家属落户政策。
我市国有大型企业自主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短缺技术工人以及苦、脏、累、险、毒等特殊岗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可凭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证明、企业人事档案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放宽投资、兴办实业落户政策。
在吉林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地公民,投资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住所,可凭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等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三、放宽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一)夫妻投靠:男女双方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可凭结婚证、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原则,在父母所在地办理出生落户;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者,可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在外地的老人投靠我市的子女落户,无年龄条件限制,只要老人长期在本市的子女家居住(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便可申请投靠落户。申请人可凭本人及子女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四、落实配套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进行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落户条件和迁移程序。对迁入落户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土地可以继续保留使用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