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
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24号)精神,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迁移自由,广泛吸引人才,加快吉林市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口迁移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口迁移以市区内有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
放宽购房、建房落户政策。外地居民对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包括合法购置的商品房或经批准的自建房)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可凭私有房屋产权证或单位住房使用证、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商品房屋产权所有者或房屋使用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户口迁移以在市区内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原则
(一)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
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凡在本市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毕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可到我市落户:
1、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各级各类专家。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3)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4)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5)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6)市级专家或拔尖人才。
3、获得国家、省、部级专项奖励人员。
(1)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人员;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