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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3年7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及时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专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警报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无线电管理、市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通信、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权限和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警报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空警报技术要求。
  第七条 警报设施的安装,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规划设点的单位应当给予施工作业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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