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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拆迁、临时过渡安置和复建等工作负总责。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制定下年度城市建设总体计划时,对涉及到农贸市场拆迁的问题,应提前与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衔接。市国土局负责在国有土地年度出让计划批准发布前,向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拟出让地块中涉及农贸市场建设的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投资建设单位在拆迁前将复建农贸市场建设方案报市商贸局核准,凭市商贸局出具的核准意见书,方可办理拆迁许可证。
  7、商贸、工商部门要认真把好农贸市场经营用途变更关。任何单位和企业均不得变更农贸市场的经营用途,凡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部分变更用途的农贸市场,必须经市商贸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工商部门凭批准意见办理市场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8、市商贸、计划、规划、工商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在实施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向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9、各区政府负责对农贸市场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工商、商贸等部门要把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列入市场规范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农贸市场建设的基本标准见附件一)
  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
  1、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各区政府应明确区商贸局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做好各分管区长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环境整治的组织领导。
  2、市容、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方面要做好农贸市场内部环境与经营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坚持常抓不懈,以达到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目的。
  3、坚持定期检查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工作制度。各区要组织街道和市场对农贸市场环境和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综合整治。市工商、市容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督查整改。
  三、建立农贸市场工作例会(联系)制度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和相关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商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二),下设办公室在市商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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