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
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贸局、计委、建委、规划局、工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2003)49号),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全市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程序
1、市商贸局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与农贸市场相关的建设规划。各区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选址布点工作,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
2、投资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必须按规划配建农贸市场。市规划局督促投资建设单位到市商贸局办理农贸市场配建意见书。凭市商贸局提供的意见书,市规划局批准项目规划总图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
3、新区在制订规划时,必须同时落实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市商贸局会区政府提出农贸市场建设年度计划,市规划局在办理项目批件时负责计划的落实。
4、对未列入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的新建或利用其它设施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由各区商贸局向市商贸局申报,经市商贸局牵头会有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5、小区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竣工验收,要作为整个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市建委负责在综合验收中落实,市商贸局参与。对未按规划配建标准如期完成农贸市场配建任务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6、经规划批准设立的农贸市场不得随意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拆迁实施前落实农贸市场新址用地、项目业主、建成时间,并妥善安排好在新建市场未投入使用前的临时过渡室内市场,不得因拆迁复建不落实形成新的马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