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哈尔滨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五)《哈尔滨市出让五荒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8日哈政发法字[1994]8号发布);
(十六)《哈尔滨市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1995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6]9号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会计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十九)《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23号发布)。
二、对因调整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下列7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1987年5月28日哈政发[1987]54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江上治安管理规定》(1987年6月20日哈政发[1987]60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小型国营企业拍卖管理办法》(1988年7月7日哈政发法字[1988]16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8年8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88]25号发布);
(五)《
哈尔滨市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若干规定》(198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六)《
哈尔滨市违反罚没管理法规处罚规定》(1991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七)《
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住房买债券的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二)《
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办法》(199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