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5.公众聚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6.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可燃物多且缺乏水源影响火灾扑救的。
四、整治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立即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拆除护栏;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市、各县(市)区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并澄清底数,登记造册。
(八)对在限期内未整改主要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关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要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并从重从快处理一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九)坚持“阳光作业”,增加专项整治活动的透明度,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做好全过程的跟踪报道工作。各地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