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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市内首创
  (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市内、省内或国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评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确保奖项的质量。每次评奖总奖项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第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需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本条前款规定申报。
  所有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材料。
  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应当明确所申报成果的推荐等级,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经评审专家小组评选出的获奖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评审时,对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偏远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单位、个人所得的教学成果,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的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证明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在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获得的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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