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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3]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教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按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第七条 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专家、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由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承担。
  第八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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