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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豫政办[2003]4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统一部署和省的具体安排,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省区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享受上述在贫困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大“孵化器”建设完善的力度,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区内创业。
  六、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条件。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在择业期内找到接收单位前,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流行地区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就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的防护措施,积极做好就业报到的管理工作。
  八、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等服务。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
  九、积极帮助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家庭困难的毕业生、一些长线专业毕业生、部分女大学生和多数专科毕业生,在就业中存在较多的困难,各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各用人单位应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工作,帮助他们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人事、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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