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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进行集体研究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制发:
  (一)对下级国税机关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国税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应向发文单位提出更正建议,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将按下列原则制发:
  (一)发现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发现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发现有混淆入库级次的,应责令立即调库;
  (四)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不据实提供情况的,由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国税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发现其他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七)发现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限期纠正。
  第四十条 送达《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以送达当天的日期为准。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一)属于国税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包括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等)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下级国税机关在向发文单位提出更正建议的同时,抄报上级国税机关;
  (二)属于下级国税机关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要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专题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三)属于混淆入库级次的,要将调库凭证影印件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四)属于具体执法行为过错的,要将纠正和撤销具体执法行为情况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五)执法检查工作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四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未按《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纠正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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