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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实施执法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五)发现问题时,经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前,应提前1日向被调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调查通知书》,并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制作《税收执法检查调查工作底稿》;
  (六)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财政、海关、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了解起草文件的原由,查看有关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取得第一手资料。在对涉税文件调查取证时,要收集文件原件。
  第二十二条 查阅收发文簿时,发现地方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有超越权限制定涉税法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被检查单位转发执行的,可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收集证据资料。被检查单位未转发、也未提出更正建议和向上级机关报告的,要取得发文机关的原件,进一步了解情况,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中,记载清楚当时的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三条 查出被检查单位有使用不规范执法文书的,要调取或收集部分原件,并了解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取得违规涉税文件和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税收执法卷宗资料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管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制定的制度、办法等涉税文件未遵守上报备案备查制度的,要查明原因,除在《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外,还要收集文件两份,一份装入执法检查卷宗,一份作为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向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调查情况时,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有专人记录,制作《税收执法检查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应将《税收执法检查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的调查,要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现有关违反规定情况的,应写明违规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情节,查明违规原因,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并提出检查组的意见;被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拒不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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