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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的部署,组织落实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六)根据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向,布置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七)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本级有关部门转办、公民举报的专案执法检查工作;
  (八)做好本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向上级机关的报送备案备查工作;
  (九)负责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工作;
  (十)落实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配备或抽调业务素质好、独立工作能力强的税收专业人员承担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支持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应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法制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并填制《税收执法检查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国税机关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六条 开展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可由法制机构根据需要从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中抽调人员,报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日常执法检查主要由法制机构人员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了解被检查单位执法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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