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执法主体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以前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1.上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3.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督察、督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落实;
(四)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税收执法问题。
第七条 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要点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以某项特定内容为主题的执法检查形式。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负责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布置。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本级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形式。下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局的执法检查计划,并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同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第三章 执法检查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以上(含本级)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国税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制(修)定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上级机关工作安排和本局执法情况,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三)监督和指导下级国税机关执法检查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