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35号 2003年7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国税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涉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各级国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2.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3.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4.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清理制度、备查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涉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