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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
不文明行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3]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大政发(2003)50号,简称《规定》)公布以后,各级城建、爱卫办等部门组织执法力量,查处了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扬。但是,由于执法体制不顺,人员不足等原因,还有相当多的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受到查处,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和加强执法队伍
  各区市县城建部门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行为实施处罚的执法主体;中山区、西岗区人民政府是对大连火车站站前地区违反《规定》行为实施处罚的执法主体,可以直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也可以分别委托各区综合执法大队、火车站站南地区管理处、站北地区管理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为了加强执法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和区市县城建部门可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环卫、风景园林、城肥管理机构以及各大公园等事业单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市及各区爱卫办依据《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城建部门要在各街道指定2名工作人员,作为派驻执法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城建部门、爱卫办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义务检查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清除污渍或向执法单位报告,但不能实施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实施《规定》工作。市城建局、爱卫办、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管辖和权限,对全市各执法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执法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执法业务指导,颁发执法证件。
  各区市县政府要划分执法单位责任区。特别是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主要街道要责任到人,分兵把守,各司其职。市城建局、爱卫办、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脱岗、漏岗或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报告,由区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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