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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旅游宾馆
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
(川价工[2003]186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加快我省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现通知如下:
  一、优惠的范围。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用水、用电(限动力用电)、用气,均属优惠的范围。
  二、优惠的具体规定
  1、用水: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活动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
  2、用电: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动力用电指:电梯、中央空调以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
  3、用气:星级宾馆饭店用天然气,在各地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实行工业用气价格标准),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市、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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