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旅游宾馆
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
(川价工[2003]186号)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加快我省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现通知如下:
一、优惠的范围。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用水、用电(限动力用电)、用气,均属优惠的范围。
二、优惠的具体规定
1、用水: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活动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
2、用电: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动力用电指:电梯、中央空调以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
3、用气:星级宾馆饭店用天然气,在各地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实行工业用气价格标准),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市、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