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2]73号 2002年7月4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 (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
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
四、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辽财综[2002]147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国家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由省物价局、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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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