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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
皖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函[2003]276号)


各市建委:
  为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备案登记下放各市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地在办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登记时,应做到简化程序、方便操作、限时办理。备案不得收费。
  三、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及中央驻皖单位在本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各地应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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