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和差劣企业名单,将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市招投标办公室、资质资格办公室、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评价材料依据以发文之日为准。
第十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奖项的,参照本市获奖工程相应加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
1、本年度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2、本年度发生二起(含二起)以上四级重大事故,或死亡人数大于等于三人。
3、本年度扣分满50分及50分以上者。
4、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凡获奖的质量优质工程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获奖的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取消荣誉称号。本年度不得加分,上年度已加分的,本年度按原加分实施减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记录评分标准
一、安全行为不良记录评分标准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按责任分配)的工地,减100分/人;(总包单位不得少于50%的责任)
2.发生因工重伤事故,减20分/人
3.重大设备、火灾事故(或有疫情、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工地,减50分
4.受到国家、市级、区县(专业)级通报批评:
(1)在国家各类工程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地,减50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