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办法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办法
(2003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沪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外省市、中央部属及合资、独资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亦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记录管理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质量监督系统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评价,安全质量诚信记录是在沪施工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安全质量诚信记录由安全质量行为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评价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五条 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为每年度一次,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
  第六条 每年1月31日以前,由在沪施工企业按照《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附件一)和《在沪施工企业质量诚信记录评分标准》(附件二),自行计算本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分值,并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在沪施工企业安全质量信息数据库内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列出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倒数第一名起依次往上排列,列出后若干名企业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分别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和批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