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者决定或市科委同意项目承担者对科研成果以技术秘密形式处理的,项目承担者应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并报市科委备案。
项目承担者应与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实施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获准后30日内向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市科委有权干预。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号备案后,项目承担者应在其后三年内每年报告一次有关该专利审查进展、授权、实施或许可实施的情况,以及支付给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报酬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市科委有权指定单位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被指定的实施单位若非原项目承担者,应当就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项目承担者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市科委依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被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专利的,市科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决定转让该项目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项目承担者应协助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