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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市科委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项目承担者(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实行课题制管理的项目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下同)是否拥有免费的自行实施、使用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归国家所有,但项目承担者可以合同约定形式在一定年限内独享基础性自然科学数据的使用权并获取收益。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享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经合同约定授予项目承担者的,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在国家紧急情况下或项目承担者未采取措施保护和实施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市科委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九条 与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发现权、发明权和科学论著的署名权属于发现人、发明人和作者。
  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应签订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并附计划任务书。实行课题制管理的,按《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科研合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要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确保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项目承担者与其他研究开发者共同研究开发的,共同研究开发方之间必须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需要将部分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征得市科委同意并在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但委托第三方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
  项目承担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项目承担者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得影响市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应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约定所拥有的对该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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