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7月18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益归属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使政府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六条 市科委支持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关行业、重点领域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为研发决策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
市科委扶持和规范技术查新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促进查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权益归属
第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市科委在立项或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