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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防火检查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他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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