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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要本着-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 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l具;
  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 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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