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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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