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第三条 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丙级不少于10万元
(四)建筑工程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建筑、勘察和其他专业不少于7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勘察和其他专业不少于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
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3人(其中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勘察和其他专业不少于4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
(五)市政工程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其中与所申请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配套专业人员不少于7人;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其中与所申请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配套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其中与所申请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配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
(七)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账户。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设计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