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3]215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发展迅速。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从近期施工图审查工作抽查情况来看,少数地方施工图审查在覆盖面上仍有死角,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各市要督促尚未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县和各类开发区,在2003年8月底前必须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达到审查资质分级标准(见附件)要求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上报省厅申请成立相应级别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但在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之前,以及达不到分级标准要求的县和各类开发区,施工图必须报送项目所在市审查机构审查(超出本市审查范围的项目需报省审查机构审查)。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按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实行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原则上由勘察单位提前向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报审,审查合格的,由该审查机构向勘察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不收费。
三、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级别的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并在其审查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审查业务。禁止无证或超越其审查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审查业务。各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审查等级和分级审查管理规定,开展审查工作,规范审查行为,不得越级承揽审查业务。各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图审查的规定,对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而从事审查活动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