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满洲里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内计价字[2003]976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满洲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满工商价字[2003]52号)收悉。为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同意满洲里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满洲里市市区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并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用水量交纳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服务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管理部门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对城建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单位用于公共绿化的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25元收取;非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45元收取。
三、开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