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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纠正潜江市物价局制定张金镇农网改造完工台区过渡性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纠正潜江市物价局制定张金镇
农网改造完工台区过渡性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191号)


潜江市物价局:
  你局《市物价局关于张金镇执行农网改造完工台区过渡性电价的通知》(潜价审[2003]20号)违反国家和省电价管理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请你们立即纠正。现就有关电价管理及同网同价政策问题再一次明确如下:
  一、电力属国家定价商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电力价格管理权限在中央(省内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由省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和变更。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凡我局已下文执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不执行同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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