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
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
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使政府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