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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通过进行生产、经营取得所得,包括承包工程、提供管理、咨询、认证、设计等各项劳务,应以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按照规定的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审核企业在非贸易项下对外的支付时,是否扣缴了外国企业的所得税:
  (一)向境外支付利息扣缴预提税情况。注意:
  1、延期付款支付的罚款属于利息性质。
  2、部分利息按照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免税,但应有税务机关的批文。
  (二)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扣缴预提税情况。注意:
  1、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2、特许权使用费交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收入中扣减。
  (三)向境外支付租金扣缴预提税情况。注意是否有使用其它外国企业的房屋,而由境外股东在境外直接支付费用的情况。
  (四)企业的股权变化情况。注意是否存在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
  (五)外国企业在本企业承包工程的情况。注意:
  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应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以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以收入减除转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款后的余额按照20%的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本企业提供各项劳务的情况。注意:
  1、劳务包括管理、咨询、认证、设计等项目。
  2、提供劳务应按照规定的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咨询、认证劳务的利润率为30%,设计劳务的利润率为15%。
  三、审核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审核时需特别注意开具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工作所无法监控的以下情况:
  1、已列支但尚未支付的款项是否已扣缴预提税。
  2、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中是否混有非贸易项下的支付。如购买设备支付的款项中是否含有安装、调试的费用,是否含有转让技术的费用,是否含有延期付款的利息、罚款等。
  3、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权、版权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国企业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4、外国企业A在我国境内为另一个外国企业B提供劳务,价款由外国企业B在境外直接支付,则外国企业A所取得的所得属于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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