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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应注重与日常管理及检查相结合
  各征收分局应注重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从了解管户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相关情况入手,注意其是否有已列支未支付及贸易项下是否混有非贸易支付等情况,掌握其是否为扣缴义务人。各征收分局还应注意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评税相结合。各稽查分局在检查过程中,也应注意检查企业上述对外支付的相关情况。各局可对照《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审核要点》(见附件),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进行审核。
  四、加强源泉控制,做好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和保管工作
  企业在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付汇时提交相应税务凭证,是加强对外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的重要措施。各征收分局需高度重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工作,应由专人开具,开具时要严格审核,并将留存资料按规定保管。各局在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前,应及时向市局请示。市局将对各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情况进行检查。
  五、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漏洞
  市局将根据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安排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局也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安排本局的专项检查。
  六、严格执行税收协定,保证正确执法
  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安排,及其有关的议定书、换文,以及海空运输协定等,其中部分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与不同国家签订的协定的内容也不一致。必须明确以下原则,即: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对这些规定,有关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在对来自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和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企业征税时,均需对照协定的规定,确定如何征税,不可超越协定和安排的征税范围和限制税率。

  附件: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审核要点

  一、基本征税规定
  对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对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凡已计入支付单位成本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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