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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大连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所得
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大国税发[2003]129号 2003年7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对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散,相关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从目前我市的征管情况看,尽管各局均在此项工作中投入了很大的力量,但仍存在薄弱环节。为使各局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加强对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落实:
  一、各局应切实提高对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尤其应纠正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无关的认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对外的经济交往日趋密切。这种经济交往不仅体现在货物贸易上,而且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提供管理、咨询、认证、设计等各项劳务,提供贷款和担保,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特许权,租赁或转让财产以及国际海空运输等。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数量日趋增长,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也逐渐加大。按照对外国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原则,以价款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国内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和检查中要随时注意该方面的事项,做到应收尽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应向纳税义务人追缴,而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外国企业通常在我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只作短期停留,难以追缴,造成我国政府的税收流失。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漏征所得税,外国企业不能进行抵免,则此笔税款还会转化为外国政府的收入。因此,我们要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高度,特别注重做好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做好外国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对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免及源泉扣税等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达的文件已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政府已同与我国经济来往较多的70余个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其中就所得来源国对跨国所得征税的范围、限制税率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我国政府还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签署了海、空运输协定,其中对外国海、空运输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运输收入,做出了免税或减税的规定。这些规定较为复杂,有些规定自80年代初即已施行,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在市局对各局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各局应继续做好培训工作,做到不仅从事涉外税收的干部掌握有关政策,从事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干部也应掌握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知识。另外,各征收分局也要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政策知识,提高国内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的主动性及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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