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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五)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保证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供电,不得为非法和违法矿山企业供电。
  (六)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用工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情况的监督,对未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和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监察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私开或违法生产矿井要责令其关闭或给予其行政处罚,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落实。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对非法开采或非法经营的矿山企业予以制裁。
  对给予停产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对给予吊销证照予以关闭矿井行政处罚的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移送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九)行政监察部门要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公安、司法、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供电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一)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违法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移送书后,要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采矿许可证过期及已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公告,并负责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停止其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违法矿井生产许可证,要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及已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停止其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销违法矿井营业执照的通知要求,及时吊销有关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销售、买卖矿产品、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已吊销其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停止其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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