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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
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161号 2003年7月2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局应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事中、事前管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日常检查的作用,确保通知中涉及的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按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注:市局以青国税发[2003]147号已转发)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属亏损企业的应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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