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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3]184号)


凉山州物价局
  该局《关于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凉价工交[2003]127号)悉。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的要求,同意该局提出的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盐源县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8元(含每千瓦时0.02元农网还贷基金)。
  二、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
  三、以上价格从二○○三年八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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