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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解除“非典”防治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解除“非典”防治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3]153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非典”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省内相关商品、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恢复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省政府批准,自2003年8月1日起,解除《关于严格控制与“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的紧急通知》(鲁价发电[2003]9号)、《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95号)、《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02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24号明电的通知》(鲁价发电[2003]115号)等文件、电报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法行使价格权利,履行价格义务,自觉维护价格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在继续做好对“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和监管的同时,迅速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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