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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
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
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2003年7月15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必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参照中央部门和单位的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发行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中央与省、省与市或县(市)分成管理或集中下级政府非税收入,上级部门也不得平调下级部门资金。
  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各部门、各单位收入过渡户。省属高校(含党校)的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罚没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省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的管理,应按照财综[2003]29号文件中明确的对中央新闻单位广告收入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按规定收取的广告收入,在缴纳营业税后,70%上缴省级财政专户,30%留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广告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缴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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