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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旅游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外观方案,由市旅游等部门确定。
  第八条 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非机动船舶上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管理、维护,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 船舶严禁超载、超员,在古城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避碰规则: 
  (一)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船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二)船舶在停泊时,应当显示灯号或号型。
  第十一条 古城河沿岸供旅客上下船的码头、设施(包括浮动码头)应当设有安全告示牌、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并征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禁止在非专用码头、设施地点上下旅客。
  第十二条 船舶在停泊时,不得损坏古城河沿岸的驳岸、栏杆、绿地及其他防洪通航设施。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的船员应经常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正常使用。
  船员应当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制止旅客在非旅客活动区域内逗留、嬉水,防止旅客落水。
  第十四条 乘坐快速船舶和市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船舶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 船舶上产生的污油水、垃圾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在水域中。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设置污油水、垃圾的收集装置。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迅速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十八条 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古城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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