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执行)。
5.自主创业,特别是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化经营方向,成立经销公司,开展以预约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成为高层次的农业经纪人;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建立科技创业示范区;加入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成立农业民营科技咨询企业的毕业生,可获小额贷款。
6.设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资金由市政府从2004年起每年投入100万元,不足部份采取社会捐资、筹款等方法进行补充。毕业生创办、领办实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中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7.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五年内免费管理人事档案。
8.人事、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坚决制止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举办的各类考试、培训以及随意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甚至高额押金等变相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毕业生的就业成本。
9.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劳动合同等服务,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三)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工作
1.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市场的作用,把为毕业生提供服务作为人才市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就业成功率。
2.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人事档案管理及代办各种社会保险等服务。
3.积极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人事档案的迁转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按规定将户口及人事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免收档案保管费;也可将户口及人事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待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转递人事档案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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